| 第十五條 |
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為直屬會員大會之執行機構。 |
| 第十六條 |
執委會由七名委員組成,每屆之委員均由會員大會選任,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惟連任不得超過三次。 |
| 第十七條 |
新任之執行委員須於每屆大選後第一次會議中以不記名方式投票互選主席、副主席、司庫、總務及公關各一名與秘書兩名。 |
| 第十八條 |
執委會之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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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執行會員大會及特別大會之決議。
乙、製訂財政預算。
丙、執行日常之會務。
丁、決定職員之聘用、解僱及薪酬之數目。
戊、向會員大會提出建議。
己、可增聘委員不多於三人。
庚、決定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辛、安排下任執委會選舉。 |
| 第十九條 |
執行委員之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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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 |
主席除表本會處理對外事務之外,並為會員大會及特別大會之當然主席及一切會務之總負責人,主持各種會議及引導各執行委員推行會務。 |
| 乙、 |
副主席協助主席執行各項任務,並當主席缺席、請假或離職時,署任主席之職。 |
| 丙、 |
秘書保管本會之印信與檔案,負責會員大會及執委會之通告,議程分發及會議紀錄及草擬本會之各種文件。 |
| 丁、 |
司庫負責掌管及運用本會之資財、編製財政收支表及處理主席所委付之各種財務事宜。本會支票須由主席、副主席、司庫及公關四人中之任何二人聯名簽署及加蓋本會印章方能生效。除經常開支外,如每月之額外支出不超過伍百元時,可由主席授權支付。但如超過伍百元時,則須由執委會批准,方可支付。 |
| 戊、 |
總務擔任採購工作,並總管一切雜務。 |
| 己、 |
公關負責對外之宣傳工作及聯絡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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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 |
如主席離職或不能執行職務時,須由副主席代行其職務,而副主席之職位則由其餘執行委員互選一人擔任。如主席或副主席以外之執行委員職位出現空缺時,得由執行委員會邀請會員填補。 |
| 第廿一條 |
全體執行委員擔任之工作均屬義務性質,不得接受會方之薪酬或任何方式之酬報。 |
| 第廿二條 |
在必要時,執委會可聘請職員處理會務工作,而聘用、解僱及薪酬之數目,均由執委會決定。 |
| 第廿三條 |
執委會會議由執委會主席召開,並須於每季內至少開會一次,而於必要時,主席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每次舉行會議時,秘書必須於十日前用書面連同議程通知全體執行委員。會議之法定人數必須超過全體成員之半數。 |
| 第廿四條 |
每次會議之可決票數為出席人數過半數。如贊成與反對之人數相等時,主席可採用表決權,以作決定。 |
| 第廿五條 |
如主席及副主席均於開會時缺席,則出席之執行委員可推選與會者任臨時主席,主持會議。 |